山西省忻州创奇学校
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Ø 第一章 总 则
Ø 第二章 目的与要求
Ø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Ø 第四章 工作流程
Ø 第五章 成绩评定
Ø 第六章 纪律要求与违纪处理
Ø 第七章 顶岗实习基地建设
Ø 第八章 附 则
山西省忻州创奇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训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也是人才培养方案中综合性最强的实践性教学的核心部分,对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质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提高学生的综合岗位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顶岗实习,使学生与职业岗位零距离接触,牢固树立职业理想,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练就过硬的职业技能。根据《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划》教职成[2016]3号文件及忻府区教育局关于对“忻府区中职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加强我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管理,提高顶岗实习教学质量,结合《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目的与要求
第二条 学生通过顶岗实习,巩固课堂所学理论知识,掌握基本的专业实践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接受符合实际工作要求的基本训练,从而提高独立工作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通过顶岗实习深入了解单位实际,认识社会,实现在校期间与实行单位、与岗位的零距离接触,养成爱岗敬业、吃苦耐劳的良好品质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从而提高毕业生的就业、择业竞争力。
第三条 全校各专业原则上均应安排学生顶岗实习。一般情况下,顶岗实习安排在学生毕业前最后一学年进行,顶岗实习可以结合毕业设计同时进行。各部在组织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前一个月内,将《顶岗实习申请》、《顶岗实习计划》、《顶岗实习基地单位推荐表》和相关教学文件报送行政教育处,行政教育处负责教学任务的调整和落实。
第四条 各部必须充分认识到学生顶岗实习是中职教育重要的组成部分,应做到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校内实训基地训练、与就业岗位具有关联性。各系要强化学生顶岗实习的管理,不断总结管理经验,提升学生顶岗实习教学质量。
第五条 安排学生实习的岗位必须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不得安排学生到有恶意使用学生劳动力行为的单位实习;严格遵守《山西省忻州创奇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安全管理办法》及学校其他相关规章制度,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按层级管理的原则,分级落实,相互配合,责任到人。学生的顶岗实习与就业密切相关,各个部门要全员动员积极支持。
第七条 学校设立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指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行政教育处主任、各部长、队长组成,统筹和指导全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第八条 分管副校长负责审批全校学生顶岗实习计划并向校长汇报;领导全校的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组织研究和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第九条 行政教育处是全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全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工作的监控;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制度;负责审核各专业《学生顶岗实习计划》等实习教学文件;协调各相关部门工作,汇总全校学生顶岗实习工作信息;定期巡查、检查各部实习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处理学生顶岗实习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及时向校长汇报实习工作情况。
第十条 各部负责学生顶岗实习中的各项具体工作。根据专业要求建设校外顶岗实习基地;制订具体的顶岗实习管理细则;负责制订顶岗实习计划等实习教学文件;联系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落实实习岗位并按要求配备实习指导教师;负责与实习单位沟通;完成成绩评定、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实习班主任协助推荐学生顶岗实习单位,做好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做好稳定工作。
第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实习和日常管理;负责与实习单位主管实习生的领导、部门管理人员、单位技术人员及师傅等协调沟通,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负责学生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原则上要求接受顶岗实习生的单位要指定一位主管实习的领导(一般由人事培训部主管领导兼任),负责配置实习资源、协调工作、确保实习教学质量。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 实习前准备工作
1.选定实习场所。实习场所应选择能满足实习实训要求,对学生实习工作重视,便于安排学生食宿的单位。学生集中实习地点确定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原则上,所有学生都必须参加由学校或所在专业部统一组织的顶岗实习。
2.制订学生顶岗实习计划。各部与学生顶岗实习单位按照专业所对应的职业岗位或技术领域需要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由部领导和实习单位相关负责人共同审批,报分管副校长批准后,分别报送行政教育处、招生就业办。
3.各部与实习单位签订《山西省忻州创奇学校学生顶岗实习合作协议书》。各部负责落实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的具体工作。顶岗实习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权利、义务、实习期间的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及卫生条件、法律责任等。各部和实习单位须明确实习期内学生意外伤害保险投保情况。督促实习单位对实习生进行岗前技术、安全培训,按规定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4.学生填写《山西省忻州创奇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申请表》(附表一)。
5.与家长签订《山西省忻州创奇学校学生离校顶岗实习协议书》。为积极推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办学模式,按教育部文件相关要求,将我校在籍学生第三学年组织安排到生产服务一线参加顶岗锻炼。参加以培养劳动品德和诚信为主的生产实习,以达到理论联系实践和培养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目的。协议内容包括双方职责和义务、离校实习时间、地点、实习内容、劳动安全及卫生条件、法律责任等。
6.顶岗实习前,由各专业部召开顶岗实习动员大会。明确实习的内容和任务,宣布实习纪律,分发实习教学资料。
第十五条 实习过程监控工作
(一)顶岗实习
1.对于校外实习基地或合作办学单位,按照协议,顶岗实习学生到实习单位直接从事生产实践,顶岗实习。指导老师督促指导顶岗实习学生按要求填写《山西省忻州创奇学校学生实习日志》(附表二)。
2.实习学生接受实习单位与学校的双重管理,既是学校的实习生又是实习单位的员工。由专业部派指导教师、实习单位指派实习管理人员共同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工作。专业部派指导教师要进行现场检查与指导,定期组织学习研讨会、讲座、经验交流、上专业课等。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要填写《山西省忻州创奇学校回访检情况记录表》(附表三)。
3.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指导小组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实习单位进行督导检查。
(二)自主实习
1.对于因特殊原因需调换实习单位、辞职的学生,须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经单位及学校同意后,将申请第一时间内交回学校存档,并由学校做调整安排。否则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再推荐实习就业,迟发毕业证,因此引发的一切事端和后果全部由学生自己承担。
2.各专业部要指定专门教师分管一定数量的自主实习学生,要求做到责任到人。分管教师要定期以走访、电话、电子邮件、网上交流等形式,及时与学生及实习单位或家长沟通联系,进行思想教育与技术指导,及时掌握学生动态。
3.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指导小组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走访实习学生,或通过电话对分岗实习学生状况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学生顶岗实习的管理过程,各部门必须留下相关记录备查。学生顶岗实习工作指导小组定期对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对各部学生顶岗实习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并推广先进经验,以求顶岗实习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考核成绩分两部分:一是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学生考核后进行成绩评定,占总成绩的50%;二是学校指导教师对学生的顶岗实习情况进行评定,占总成绩的50%。由学校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双方共同填写《山西省忻州创奇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考核表》(附表四),由各部统一归档,同时将成绩单报行政教育处备案。学生结束顶岗实习需要填写《山西省忻州创奇学校学生顶岗实习鉴定表》(附表五),实习结束后,学校指导老师需要填写《山西省忻州创奇学校学生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工作总结》(附表六),并由各部和行政教育处给予评定,并将评定成绩与实习补助或津贴挂勾;并交由部存档管理。
第十八条 顶岗实习的学生如未能正常完成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的学习,或实习成绩不合格的同学,可通过自学完成课程的学习,但必须参加学校正常组织的期末考试。如果顶岗实习学生确实不能如期参加期末考试,由学生所在部提出申请,由行政教育处另行组织安排考试。
第六章 纪律要求与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顶岗实习计划经学校批准后,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纪律要求和违纪处理参照学校教学计划内课程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必须保证出勤,必须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如发生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的,要进行说服教育;如果情节严重或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者,学生所在部可根据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如因个人原因违反实习单位管理规章制度,对实习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对学生按照实习单位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学校,学校将依据《山西省忻州创奇学校安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校内处理。
第七章 顶岗实习基地建设
第二十一条 顶岗实习基地的建设采取校部共建,以部为主的原则。各部应切实做好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主动与接受我校实习学生的单位保持经常性联系,开展协作,与实习单位签订中长期合作协议。逐步建立和巩固长期、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
第二十二条 实习单位应选择专业对口,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较高,技术力量强,生产任务较饱满的企、事业单位。学校鼓励各部与本市和周边地区各相关行业、单位建立校企合作关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为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的基本原则。各专业部可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和实习岗位的不同自行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行政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日期:201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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