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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宪法的制定
我们一起学党史
1982年宪法,即八二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正式通过并颁布,至今先后经过了五次修订。

我国1954年制定宪法时,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设立宪法起草委员会,毛泽东同志是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委员中包括了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代表人物。1975年修改宪法,宪法修改起草委员会由当时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核心小组负责人组成。1978年修改宪法,虽然成立了一个宪法修改委员会,但成员全部是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实际上还是党中央直接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当然,在起草过程中,也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而1982年全面修改1978年宪法时,是由全国人大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宪的。宪法修改委员会,由叶剑英任主任委员,宋庆龄、彭真任副主任委员,103名委员中有中央政治局、书记处的全体同志,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政协副主席和各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的代表人士等。小平同志在审阅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草案时批示:“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我同意陈云同志意见。党内人士的比例三七开或四六开均可考虑。”宪法修改委员会是一个代表性很强的权威机构,它对全国人大负责,任务是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草案。

邓小平同志亲自指导了这次修宪工作。他高瞻远瞩,深思熟虑,果断地提出了修改宪法的建议,对新宪法起草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国家体制方面的一系列问题,都及时、明确地提出了意见,对这部宪法的制定起了决定性的作用。1980年8月18日,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讲话,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问题。他提出,中央正在考虑进行的重大改革,第一项就是将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他说:“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小平同志这个讲话,实际上为起草1982年宪法确定了重要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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