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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专业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

2018年07月30日 16:28:09 访问量:2038

山西省忻州创奇学校专业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的文件精神。不断加强我校“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教师实践教学能力,满足实践性教学的需要,更好地实现中职人才培养目标,特制定教师企业实践暂行规定。 

1、教师企业实践的原则 

1、教师企业实践坚持有计划、有目标、多样性、灵活性、实效性原则;

2、与专业建设相结合原则;

3、与技术服务相结合原则。

2、实施企业实践的教师范围 

实施范围一般是年龄45岁以下专业课教师、专业基础课教师、实践指导教师、文化课教师和相关管理人员。获得校级以上各类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荣誉或资格,以及工作业绩突出者优先安排。

三、实践锻炼形式 

1、脱产到企业实践锻炼;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文化课教师经批准专职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实践期间不安排授课任务 

2、暑期到企业实践锻炼。 

3、以校内专业指导教师身份指导学生实习的同时开展自身的企业实践锻炼。(1个月及以上) 

、实践地点选择范围 

实践单位性质应与教师从事专业一致,实践活动应围绕教学实际问题进行。

教师企业实践的地点范围主要包括:与教师所从事专业一致的行业或企业、本校实习企业和实践基地。

实践地点由学校、教师所在部门根据实践要求联系落实。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学校现有的企业和专业实习基地。 

、实践锻炼目的和任务 

(一)实践锻炼目的 

1、深入企业生产一线,开展企业调研,收集教学案例、实训项目等教学所需的素材并编写成为教学所需的案例、项目,提高教学与岗位需求之间的结合度。 

2、了解现场生产、技术、设备、工艺或设计的现状和发展变化,参加实际操作,掌握企业岗位操作技术,提升专业实践能力。 

3、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通过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提升服务企业的专业技术能力。   (二)实践锻炼任务 

脱产实践锻炼教师(含以校内专业指导教师身份到企业开展教学工作的同时开展 实践锻炼工作3个月及以上的专业指导教师)需在1个实践周期完成实践锻炼任务。

暑期实践锻炼教师(含以校内专业指导教师身份到企业开展教学工作的同时开展实践锻炼工作1-2个月的专业指导教师)需在2个实践周期内完成实践锻炼任务。 

实践锻炼任务包括以下1-5项和6-8条中的至少一项: 

1、按照实践记录本的要求做好实践记录; 

2、根据实践情况,撰写不少于1万字调查研究报告1份; 

3、收集、整理形成相关专业的教学案例(不少于3个); 

4、取得相关专业或行业中级及以上证书; 

5、承担或主要参与实践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服务、产品(工艺)技术分析工作,有项目任务书或聘任文件以及相关过程、成果材料;    六、申报和审批程序 

1、每学年(学期)初学校人资征求专业部意见并经学校批准后向各专业部下达下学期企业实践计划和指标。 

2、专业部按计划确定参加下一学期(学年)企业实践教师名单后报行政处审核。 

3、学校行政处将拟参加企业实践人员名单报校长批准。 

4、由学校行政处会同专业部安排教师进行企业实践。 

7、考核与奖惩规定 

1、实践人员由学校行政处与专业部共同管理和考核,以专业部管理为主,对教师实践全过程进行跟踪。实践期间实行定期走访和抽查,定期听取实践人员的工作汇报,随时掌握实践人员工作情况。实践结束时进行综合考核。 

2、参加企业实践的教师必须遵守学校和实践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认真完成实践任务。如违反学校或实践单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责任事故的教师,学校随时停止其实践工作,并按学校或实践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参加企业实践的教师每周交工作小结一份,实践结束后交调研报告一份,利用网页进行公示和交流。有条件的教师还应获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4、教师参加企业实践的总结、考核和评估情况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考核的重要依据。 

8、实践锻炼期间有关待遇

 1、工资待遇:  ⑴参加脱产实践锻炼的教师:视同完成额定工作量,工资、基础津贴等福利待遇正常发放。绩效津贴在实践锻炼教师回校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为平均绩效津贴×0.6。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教师,扣发基础津贴30%部分,同时不予发放绩效津贴。  ⑵参加暑期实践锻炼的教师: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标准分别为50元/人/天。考核合格后统一发放,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发放。  ⑶以校内专业指导教师身份到企业开展教学工作同时开展实践锻炼工作的,经考核合格后,相关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差旅费:到州市以外企业实践锻炼的教师,每月报销往返路费一次,按学校有关财务制度要求报销。企业不能提供员工宿舍的,经学校同意后,住宿费报销标准60元/人/天,报销时凭相关票据,超额部分个人自理。 

3、对于实践锻炼的教师,专业部或人事处等部门对其抽查不在岗的,一经查实缺岗一次,扣除当月岗位津贴的50%,缺岗二次的,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缺岗三次以上的,视为考核不合格。确因有事、病请假的,须经企业、专业部同意报人事处备案后,方能生效。请假制度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4、脱产实践锻炼结束后,因各种原因离开学校的,应全额偿还其脱产实践锻炼期间的一切待遇及相关费用等。

9、本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学校行政教育处。

10、本管理办法自制订之日起生效。

 

                                      山西省忻州创奇学校

                                         二0一五年五月

编辑:刘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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